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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医保就诊提示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与就医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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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北京基本医疗保险的医保患者来我院就诊时,请主动出示本人医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首次就医务必先持医保卡到人工窗口关联信息,在挂号、就医、结算时全程使用医保卡以保证您在我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实时报销。未持医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医保不予报销。

  二、如遇急诊、计划生育手术、企业欠费、手工报销或补换医保卡期间、参保后未发医保卡等情况就医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垫付,不能在医院直接报销,符合医保报销条件的,持相关证明到单位或医保经办机构报销。

  三、依据《处方管理办法》规定∶急诊3日量,门诊7日量,行动不便者可开14日量。患有下列十种疾病∶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增生且病情稳定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者,可开30天量。对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一次可开具12周以内相关药品。

  四、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发生门诊医疗费用,医保不予报销。住院期间不能办理特病、退休等任何其他医保业务,否则住院费用不能报销

  五、变更定点医疗机构:请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http://rsj.beijing.gov.cn/csibiz/

  六、请勿借医保卡给其他人使用,违反北京市医保管理规定将予以停卡处理。

  注:

  北京市征地超转人员、城乡老年人、劳动年龄内居民实行基层首诊制度,来我院门诊就医前,需持医保卡先到社区医院或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每次转诊最大有效期180天。否则,不能享受报销!急诊或住院无需转诊。

  北京市学生儿童医保到我院就诊不需要转诊。

  北京市城镇职工医保到我院就诊不需要转诊。

  医保办

  2024年3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