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医保就诊提示
北京生育保险产前检查实时结算流程
一、政策依据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产前检查费用医保实时结算工作的通知 京医保发〔2025〕9号
二、适用人员范围
本市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即本市城镇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三、*****不适用人员范围****
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退休职工、各类公费医疗人员、异地来京就医人员。
四、业务流程
(一)启动妊娠周期
根据临床诊疗常规,对于确定妊娠的参保人员,医师通过院内HIS信息系统提交其妊娠周期开始日期。自启动之日起,参保人员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可按照生育保险有关规定实时结算。
(二)产前检查挂号
启动妊娠周期的参保人员因产前检查到定点医疗机构挂号,妊娠周期内的医事服务费按生育保险实时结算。
(三)产前检查费用实时结算
启动妊娠周期的参保人员因产前检查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定点医疗机构按照生育保险有关规定与参保人员进行费用实时结算,为参保人员出具收费票据、费用明细及《北京市医疗门诊费用结算单(电子)》。
(四)费用申报
定点医疗机构向所属区医保经办机构进行费用申报。
(五)费用支付
区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费用信息进行审核、结算、支付。
(六)终止妊娠周期
根据临床诊疗常规,对于结束妊娠的参保人员,医师通过信息系统提交妊娠终止日期,其中:正常分娩的参保人员自产后42天末次产检完成后终止妊娠周期;引、流产参保人员自引、流产完成后终止妊娠周期。终止妊娠周期后,相关检查费用不再纳入生育保险实时结算范围。
(七)退费重结
参保人员需要办理产前检查实时结算费用退费时,院端系统支持医保全部退费或部分退费重结,并出具相关结算单据。
(八)除外情况
妊娠周期内治疗各种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九)其他特殊情况
1. 个人账户不能支付生育保险产前检查费用
2. 急诊:如已备案,医事服务费走医保报销,产前检查可以走生育保险产前实时结算
3. 此次政策不涉及计划生育患者,如:人工流产,上环,取环等,仍需自费挂号,相关费用提交至参保单位或社保所手工报销。
2025年9月30日(修)



